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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安全生產條例》

作者: 來源:  時間: 2022年10月01日

2022728日湖南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各自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是指對本單位生產經營活動負有全面領導責任、具有最終決策權的法定代表人、實際控制人或者其他主要決策人。

第三條  安全生產工作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

安全生產工作應當以人為本,堅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護人民生命安全擺在首位,樹牢安全發展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從源頭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風險。

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制。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根據本地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安全生產規劃并組織實施,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所需經費列入本級預算;完善巡查、警示約談和事故責任追究、安全生產績效考核等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應當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監督檢查、巡查考核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安全生產工作,承擔職責范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依法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新興行業、領域中涉及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不明確的,由安全生產委員會根據機構編制部門核定的部門職責,按照業務相近的原則,明確監督管理部門,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應急管理部門和對有關行業、領域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的部門,統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以及開發區、工業園區、港區、風景區等各類園區應當明確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有關工作機構、人員及其職責,加強安全生產監管能力建設;按照職責對本區域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狀況進行監督檢查,對負有管理責任的公共設施組織事故隱患排查,落實整治措施;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本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情況、嚴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重大事故隱患;協助上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或者受其委托查處本區域內的非法生產經營行為、處置發生在本區域內的生產安全事故;按照授權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其他職責。

第七條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對其所在區域內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予以勸阻并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報告,協助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做好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整治和事故善后工作。

第八條  工會依法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監督,參與生產安全事故調查,提出保障安全生產的建議。

生產經營單位的工會有權依法組織職工參加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或者修改安全生產規章制度、作出有關安全生產的重大決定,應當聽取工會的意見。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知識的宣傳教育。

省人民政府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將安全生產知識普及納入國民教育,建立完善學校安全教育和高危行業職業安全教育體系,將安全生產納入相關技能考核和就業培訓。

廣播電臺、電視臺、報刊音像出版單位、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信息服務提供者應當加強安全生產公益宣傳,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重點項目研究與創新,加強關鍵技術及裝備研發,推廣安全性能可靠、先進適用的安全生產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加強安全技術人才培養,提升科學技術保障能力和安全生產水平。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報告事故隱患、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等方面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保障

第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建立健全并落實本單位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對其他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二)定期召開安全生產會議,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重大問題;

(三)定期組織安全生產檢查,及時排查、治理事故隱患,落實事故防范措施;

(四)每年至少組織并參與一次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三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根據生產經營規模、安全風險等情況,設置專職安全生產分管負責人或者安全總監,協助主要負責人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負責組織本單位安全生產的體系建設、監督檢查和安全生產重大問題的解決。

第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運輸單位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煙花爆竹生產企業每個獨立的廠區應當至少配備一名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超過一百人的,應當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按照不低于從業人員千分之三的比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一百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鼓勵生產經營單位委托具有資質的安全生產中介服務機構或者注冊安全工程師提供安全管理服務。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具備中級及以上化工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化工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具備相應的資格。

第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履行下列安全生產職責:

(一)參與本單位涉及安全生產的經營決策,提出改進安全生產的建議,督促落實安全生產投入;

(二)組織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的制定和考核;

(三)組織落實本單位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和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勞動防護用品的采購、發放、使用和管理,督促勞動防護措施的執行;

(五)參與本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六)負責審核承包、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資質和條件,督促承包、承租單位履行安全生產職責;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第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安全生產管理貫穿于生產經營全過程,建立健全從主要負責人到一般從業人員的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向本單位全體從業人員公示。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應當明確本單位各安全風險點的責任部門、責任崗位、責任人員、責任范圍、責任內容和考核標準。

第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人員、靈活用工人員納入本單位從業人員安全生產的統一管理,履行安全生產保障責任。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相應作業資格。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危險作業的,應當指定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危險崗位應當嚴格控制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數量,未經培訓合格的不能上崗。煤礦企業井下作業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中涉及國家規定的特殊作業不得使用勞務派遣人員和靈活用工人員。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證安全生產必需的資金投入并用于:

(一)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培訓與應急救援演練;

(二)安全設施設備及應急救援器材的購置、改造、維護;

(三)安全生產技術措施的采用;

(四)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的檢測、評估、監控;

(五)勞動防護用品的購置;

(六)工傷保險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的支出;

(七)安全條件論證、安全評價和檢測檢驗;

(八)其他改善安全生產條件的支出。

第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安全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制定并實施年度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未經安全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生產經營單位、培訓機構應當保證培訓時間和培訓質量,保證從業人員達到法律法規規定的上崗要求。

生產經營單位安排從業人員進行安全培訓期間,應當支付工資和必要的費用。

第二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生產區域、生活區域、儲存區域之間的安全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應當設有符合緊急疏散要求、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舍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

第二十一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和用于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建設單位應當組織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安全評價機構等對安全設施進行驗收,形成書面驗收報告。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驗收活動和驗收結果的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風險分級管控制度,明確風險點排查、風險評價、風險等級評定的程序、方法和標準,編制風險分級管控清單,列明管控重點、管控機構、責任人員、監督管理、安全防護和應急處置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屬于重大風險的,還應當制定專項管控方案,采取限制或者禁止人員進入、定期巡查檢查等安全風險管控措施。

第二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確崗位、班組、車間、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和其他負責人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責任,以及事故隱患排查的頻次、要求和事故隱患處理措施。

排查發現事故隱患,能夠當場整改的,應當立即采取技術、管理措施進行整改;不能當場整改的,應當及時報告有關負責人。有關負責人接到事故隱患報告后,應當及時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隱患;屬于重大事故隱患的,主要負責人應當組織制定事故隱患治理方案,明確治理任務、人員、經費、方法和應急措施等,并及時組織實施,消除隱患。重大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應當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

重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應當及時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和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報告。依法不需要建立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的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向從業人員通報。

第二十四條  礦山、金屬冶煉、建筑施工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裝卸單位應當建立并實施安全生產班前會制度,在班前會上交接當班安全事項,由班組長或者交班人員向作業人員提示安全風險,講解安全行為規范;對風險較大的崗位還應當制作崗位安全檢查卡、安全作業卡、應急處置卡,告知崗位安全檢查要點、安全作業流程、應急處置方法,并組織實施。

第二十五條  從業人員上崗前應當對本崗位下列事項進行安全檢查,確認安全后方可作業:

(一)設備、設施、工具和原材料的安全狀態良好,安全防護裝置有效;

(二)作業場地以及物品堆放符合安全規范;

(三)勞動防護用品、用具齊全完好,并正確使用。

當次作業結束后,從業人員應當對本崗位負責的設備、設施、工具、安全防護裝置、作業場地、物品堆放等進行安全檢查。

從業人員發現事故隱患的,應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不能消除的,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或者本單位負責人報告;接到報告的人員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二十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爆破、吊裝、動火、臨時用電以及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應當制定具體的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安排專人進行現場安全管理和安全檢查?,F場負責人應當在作業前向作業人員詳細說明有關危險作業的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作業人員應當嚴格執行作業方案、操作規程和安全保障措施。

第二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儲罐、污水池、發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間作業的,應當制定作業方案、對作業場所通風并檢測、明確現場負責人、設置危險因素警示標志,對作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進行安全交底。

作業人員應當接受現場安全教育,按照規定佩戴勞動防護用品,確認有限空間作業場所符合安全生產條件后,方可進行作業。

有限空間作業中發生事故后,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警,禁止盲目施救。應急救援人員實施救援時,應當做好自身防護,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第二十八條  尾礦庫的建設、運行、回采、閉庫和再利用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規范。

尾礦庫閉庫工作及閉庫后的安全管理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對解散或者關閉破產的生產經營單位,其已關閉或者廢棄的尾礦庫的管理工作,由生產經營單位出資人或者其上級主管單位負責;無上級主管單位或者出資人不明確的,由應急管理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管理單位。

第二十九條  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煙花爆竹以及使用的涉藥生產機械設備、原材料、煙火藥,符合法律法規、國家標準;

(二)執行煙花爆竹、黑火藥、引火線的流向管理制度;

(三)不得有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工房超員超量作業、改變工房設計用途等行為;

(四)法律法規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條  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商住樓等建筑的所有權人、使用人、房屋建設單位,應當依法履行房屋安全責任,可以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單位提供安全管理服務,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予以約定。受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專業單位應當履行定期組織房屋安全檢查、協助和指導房屋安全責任人消除安全隱患等責任。

商務樓宇、商業綜合體、商住樓等建筑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協調服務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做好安全生產工作,對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外墻、消防設施、消防器材、充電樁、電梯等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進行定期巡查,組織落實隱患整改措施,制定相關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開展演練。

第三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包或者出租生產經營項目、場所的,應當告知項目、場所的基本情況和安全生產要求,提示現場安全風險等注意事項,與承包、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在承包、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第三十二條  鼓勵大型企業集團、連鎖經營企業在遴選供應商和合作方時,綜合考核供應商和合作方的安全生產條件、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水平以及風險管控情況,帶動上下游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水平的提升。

企業集團總部應當依法加強對下屬企業安全生產的指導、監督、考核和獎懲。

第三十三條  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根據本單位實際,制定綜合性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

第三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h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從上年度征繳的工傷保險基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專項費用,用于安全教育和工傷預防等。

礦山、危險化學品、煙花爆竹、交通運輸、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屬冶煉等國家規定的高危行業、領域的生產經營單位,應當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鼓勵其他生產經營單位投保安全生產責任保險。

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機構應當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服務制度,協助投保的生產經營單位開展風險辨識評估、事故隱患排查、安全管理培訓等事故預防工作,建立事故快速理賠及預賠付等機制。

第三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依法保障從業人員享有安全生產權利,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與從業人員訂立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當承擔責任的協議;

(二)違章指揮和強令從業人員冒險作業,或者放任從業人員違章作業;

(三)強令從業人員超過規定的工作時間、勞動強度作業;

(四)安排從業人員從事禁忌從事的勞動,安排未成年人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物品的勞動及其他危險性勞動;

(五)以貨幣或者其他物品替代應當按照規定配備的勞動防護用品;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損害從業人員安全生產權利的行為。

第三章  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第三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體系,支持、督促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組織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取締非法生產經營活動,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第三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配備與其監督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執法人員和執法裝備,提升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技術能力;定期分析安全生產形勢,并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指導、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排查治理事故隱患;依法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的檢查,及時報告生產安全事故,并組織、參與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根據需要,可以設立安全生產專家庫,組織專家為生產安全事故預防、應急救援等提供技術支持。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存在的安全問題應當由其他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的,應當及時移送其他有關部門并形成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并在處理后七個工作日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告知移送部門。

第三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將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相關行政處罰權,交由能夠有效承接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行使,并進行定期評估,向社會公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可以依法將有關安全生產行政許可事項和行政處罰權委托相關單位實施。

第三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明確監督檢查對象、內容、時間、頻次和措施??h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制定的監督檢查計劃應當與中央駐湘礦山安全監察機構制定的監督檢查計劃相銜接。

第四十條  針對檢查對象涉及多個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部門的行業、領域,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監督管理職責確定一個牽頭部門,由牽頭部門組織其他相關部門實施聯合檢查。

鼓勵生產經營單位按照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明確的檢查事項的具體檢查內容和標準開展自檢,將自檢結果及證明材料報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h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認為生產經營單位自檢結果符合安全生產檢查要求的,可以不對該事項進行現場檢查。

第四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信息系統,實現安全風險分級管控、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險源監控、應急救援、監管執法等信息歸集和共享;推行網上安全生產信息采集、安全監管和監測預警,提升監管的精準化、智能化水平。

第四十二條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有權通過12345市民服務熱線、12350安全生產舉報投訴電話及其網站、來信來訪等形式舉報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和事故隱患。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建立安全生產舉報制度,受理有關安全生產舉報;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依法及時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四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農村建房、農機作業、規模養殖、鄉村旅游、鄉村養老等活動中生產經營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提升農村安全生產水平。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支持中介服務機構依法開展安全生產評價、檢測、檢驗、監理、培訓等社會化服務,推動建立相關指導、評價和公開機制,加強監督檢查,及時互相通報有關中介服務機構的行政監管和服務評價信息。

第四章  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與調查處理

第四十五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與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制定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相銜接,并定期組織演練。

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建筑施工單位和賓館、商場、娛樂場所、旅游景區等人員密集場所經營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應急救援隊伍,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和物資,組織應急救援演練;小型、微型企業、個體工商戶等規模較小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不建立應急救援隊伍,但應當指定兼職的應急救援人員,可以與鄰近的應急救援隊伍簽訂應急救援協議。

開發區、工業園區等產業聚集區域內的生產經營單位,可以聯合建立應急救援隊伍。

第四十六條  化工園區應當將本園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品種、分布區域、儲存數量、危險特性以及應急處置方案報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并及時更新。所在地消防救援機構應當根據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情況制定應急救援預案、儲備應急救援物資,并與化工園區內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的應急救援隊伍定期進行聯合演練。

第四十七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作業場所突發可能引發生產安全事故的異常情況,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科學有效處置措施,撤離、疏散現場人員,同時報告本單位負責人。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報告本單位負責人。單位負責人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啟動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組織搶救,防止事故擴大,減少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立即如實報告當地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事故報告后,應當立即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報事故情況。

第四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接到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后,根據事故等級和涉險程度啟動相應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必要時成立應急救援現場指揮部,科學制定現場救援方案,組織搶險救援,監控重大危險源,防止發生次生和衍生事故;根據事故應急救援需要,可以調用包括綜合救援、專業救援、社會救援組織在內的各類應急救援力量參與救援工作。

在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過程中,發現可能直接危及應急救援人員生命安全的緊急情況時,現場指揮部或者統一指揮應急救援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采取相應措施消除隱患,降低或者化解風險,必要時可以暫時撤離應急救援人員??赡芪<爸苓吶藛T安全時,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人員疏散、撤離和安置。

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配合、協助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條件。緊急情況下,有關人民政府及其部門可以依法調用或者征用有關單位和個人的物資、設備、設施、器材等用于生產安全事故搶險救援工作,事后及時歸還并按照規定給予補償。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事故等級依法成立事故調查組并組織事故調查。事故調查組實行組長負責制。事故調查組應當查清事故經過、原因和損失,認定事故性質和責任,總結事故教訓,提出整改措施和對事故發生單位及事故責任人的處理建議。事故發生單位負責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應當如實提供相關資料,不得編造、篡改、毀棄與事故有關的原始資料;其他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助、配合事故調查工作,并根據事故調查的需要,提供有關資料。

事故調查組對有關內容不能達成一致時,組長有權提出結論性意見,不同意見應當如實記入事故調查報告并經事故調查組成員簽名確認。事故調查組應當在法定時間內形成事故調查報告,并報負責事故調查的人民政府批復。事故調查報告應當依法及時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條  工業和信息化、公安、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農業農村、文化和旅游、衛生健康、市場監管、消防救援、礦山安全監察、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應當每月將本行業、領域的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報告抄送同級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急管理部門應當定期向社會公布本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生產安全事故及其處理情況。

第五十一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事故發生單位應當及時組織搶救治療并支付醫療救治、事故救援、善后處理、險情處置等必要費用,并依法給予賠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及其相關責任人違反本條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已經規定法律責任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照監督檢查計劃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的;

(二)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生產安全事故的;

(三)其他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和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生產責任追究,應當根據崗位職責,對照責任、權力清單以及監督檢查計劃,綜合考量履職情況、履職條件、主觀過錯、產生后果、因果關系等因素,確定相關責任。

第六章    

第五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安全生產參照本條例執行。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增強安全生產意識。

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自20229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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